1)第1036章 无罪辩护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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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被告人梁云聪当庭翻供,导致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供述)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其他证据又无法直接证明本案与被告人有关,方轶心中轻松了不少。但即便如此,狮子搏兔仍需全力,方轶依旧不敢掉以轻心。

  在质证过程中,方轶对在案证据一一作了驳斥,宇文东在一旁配合的非常默契。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当庭否认此前的供述,但又无法提出合理的理由,其否认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梁云聪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我没有杀褚玲,真的……”梁云聪再三向审判长表明自己的清白,但审判长依旧面无表情。

  每年审判长都要审理很多刑事案件,虽然当庭翻供的不多,但也不是没有,他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持有异议,我们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断‘证据确实、充分’有三项标准: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本案虽有多名证人,但这些证人证言只能证实案发前被害人的行踪及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情况,均未亲眼看到案发经过,根本无法将梁云聪与本案联系起来。

  根据此前被告人梁云聪所作的有罪供述,现场或者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梁云聪的J斑;梁云聪割被害人颈部所用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也应有被害人的血迹。

  2、二日后的晚上20:10—21:20,被告人梁云聪供认了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

  根据卷内材料,侦查人员共讯问过梁云聪七次。讯问时间分别为:

  (6)现场附近的树枝上有血迹,地上有挣扎的痕迹,但梁云聪对这些情节并未作任何供述。

  1、梁云聪始终未供述侦查机关掌握之外的隐蔽性情节,且在细节的供述上前后不一。

  在案证据显示,在现场及被害人体内没有提取到梁云聪的J斑,也未从梁云聪家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迹。

  根据上述标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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