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三章_516_医道官途: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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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是我国莉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但二者究竟孰轻孰重,长久以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很多人认为,通过催眠所获得的言辞并不必然真实可靠,催眠术的使用有陷入人罪的嫌疑,且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在讯问中,催眠术必须被严格限制使用,以避免这种应急方法的滥用。”

  我点头道:“也就是说,对于催眠术在审讯中应用其实还处于一种争论的状态?”

  她点头道:“是啊。现在有人提出,催眠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案件范围限制。使用催眠术获取口供的案件类型一般是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性质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证据不易收集,而如果久侦不破,将会导致这类恶***性犯罪越来越猖狂。二是程序限制。首先只能在一般讯问方法难以奏效时使用。讯问,归根到底应该是一种言语上的交锋和交易。高水平的审讯专家可以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在较短时间内合法地引导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供述。催眠只能作为一种杀手锏最后使用。因为一旦这一技术泛滥,不仅会导致公安队伍整体讯问水平的逐渐衰落,还会大范围地剥夺被讯问方的应有权利;其次,应用催眠术时,必须事先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并且得到检察院相关部门上级领导的书面批准。建立这一程序屏障。也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催眠术的使用,防止权力滥用带来的危险。第三,催眠术的实施主体一般包括两个:催眠的诱导人员和参加案件审讯的侦查人员。前者必须是高级专业人员,如符合条件的精神病学专家、心理学家、医生等;后者在获得书面批准后充当催眠协调员,组织催眠讯问。第四,催眠过程和催眠后的讯问情况要完整地做好录音、录像工作,以保证对催眠术使用的监督。”

  我觉得这样的一些规定很有必要。不过。。。。。。“童谣,那你干嘛要和我谈及到这个话题?”

  我说:“童谣,那你干嘛要和我谈及到这样的话题那位?”

  她叹息着说道:“可惜我不是警察了。。。。。不过今天的这个话题忽然让我有了一个新的想法,那就是我今后完全可以从事这个方面的研究啊。冯笑,你觉得可以吗?”

  我想了想,顿时很是替她感到高兴,“好事情啊。这样的课题可是很超前的。不过你的科研经费可得由你自己筹集了。”[

  她看着我,“我们一起研究这个课题可以吗?”

  我怔了一下,随即摇头道:“不可以。因为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而且对于你来讲,你也必须先去进行专业的培训,在你拿到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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