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13章 孔明反击,蒯氏覆灭_汉末:家祖乡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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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3章孔明反击,蒯氏覆灭

  却说诸葛孔明受理冤奸案,不仅吏民皆悦,贤名亦是逐渐在荆州传扬出去。

  此案邹午的强奸罪行虽不成立,按理应当被无罪释放,事实也的确如此。

  只不过,在处理完了冤奸案以后,诸葛亮却以二人无事实婚姻却发生关系为由,判处邹午、王氏二人和奸罪成立。

  汉代所谓的奸罪,大致可分为两种。

  其一为强奸罪,指男性使用各种手段,在违背女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此类奸罪,按照以往汉朝律法,男子会被判处死刑,女子则无罪。

  其二为和奸罪,指未有夫妻关系的男女私通,惩罚视情况而定。

  中国古代,对于和奸罪惩罚极其严厉,《史记·始皇本纪》就有明确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秦朝但凡遇到通奸之人,任何人都可以当场杀之,并且杀之无罪。

  这也就说明,秦朝时期的和奸者会被判处极刑。

  所谓汉承秦制,汉朝才开始对于和奸罪亦是零容忍,犯者必杀。

  不过到了汉文帝时期,文帝对于各类刑法都做出了更加宽容处理指示,和奸罪也从最开始的死刑变成了宫刑。

  莫要以为只有男子会被宫刑。

  根据汉代记载: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

  这里的势,指男性生殖器官,比较容易理解;至于幽闭,是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hù),使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两种宫刑,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都有着极大伤害。

  刑法虽然如此规定,不过汉代治民以宽仁,很多时候律法虽然规定,在实际操控的时候,总有法外开恩的时候。

  很多地方官吏甚至其偷偷把和奸罪分为两种,一种乃是对于有家室而和奸者,称之为通奸,若通奸者的丈夫或者妻子报官,大考虑会按照律法处理通奸者。

  另外一种,却是双方未婚而和奸者,由于此类和奸对别人没什么危害性,地方并不会对当事人施以宫刑。

  不过为了不违背礼仪、风化,官府会督促二人即刻成婚,如此也就不存在和奸了。

  久而久之,地方未婚先和奸的事情逐渐增多,官府也都睁只眼闭只眼。

  不过现在,事情既然已经闹到了官府,既然不能判处邹午强奸王氏,那么二人未婚却发生关系,和奸罪无论如何也跑不掉。

  蒯越也想看看,诸葛亮会如何处置二人。

  如果不予处置,也就公然违背了律法,蒯越有的是方法弹劾诸葛亮。

  如果依律处置,又会违背官场以及地方的心照不宣的传统,势必会引得人心动荡,邹午、王氏二人的人生也就废了。

  诸葛亮又何尝不知其中凶险?

  当他判处二人和奸罪成立,围观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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