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573章 尴尬了!_律师本色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弟。过完元旦找到我,让我帮忙代理这案子。

  都是老同学,我又不能不管,所以就接了这案子。后来我和赵律师商讨案情,分歧挺大的,就琢磨着找您请教下。”高律师看向正在翻看案卷的方轶,解释道。

  “你们怎么想?”片刻后,方轶抬头看向坐在对面的赵律师和高律师。

  “我是这么想的,本案中的二被告虽然构成抢劫罪,但是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出租司机将车开进派出所后,二人主动放弃了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虽然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但是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应该免除处罚。”高律师道。

  “我不同意高律师的意见,我认为本案中二被告构成抢劫罪,但是属于犯罪预备。理由是:

  一、二被告在上出租车前就已经制定了抢劫计划,所以在主观上被告人是以抢劫为目的租用的出租车,具有犯罪的目的性。

  二、二被告客观上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二被告人并非是自动放弃,而是在继续寻找下手时机之时,被出租车司机察觉,出租车冲进了派出所,司机报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施。”赵律师道。

  “方律师,您这么想?”高律师问道。

  “我说下我的意见,供你们参考。

  首先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理由除了刚才赵律师说的那两条外,还有以下两条:

  第一,被告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就抢劫罪而言,我认为,只有行为人已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财,才能视为犯罪‘着手’。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着手犯罪。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行为人均必须是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而不是因外部原因被迫放弃。

  在本案中,被告人共同策划抢劫出租车,并准备了刀、绳等作案工具,选定了抢劫目标,并将出租车诱骗至预定地点,但这一切都是为了实施抢劫做准备,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出租车司机也不知道他们要实施抢劫行为。

  两被告人未着手实施抢劫,并非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时机不够成熟。后来因为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从而导致了被告人的行为被迫停顿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方轶道。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对出租车司机未造成任何损害,是不是可以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律师问道。

  他觉得方轶说的有道理,不管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预备,最终的结果都要落在处罚上。

  请收藏:https://m.ecc6.com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