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539章 债务之争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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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根据刑法来确定,而不是按照民法的证明标准来确定。理由是: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不宜将举证责任全部都推给被告人,也不可完全采信被害人的说法,应以是否‘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标准。

  原因在于,民事法律实施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刑事法律实施的是公诉人对犯罪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在本案中,如果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存在合理怀疑,则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存在的可能性,就不能认定债务不真实,不存在。

  第二,在刑事案件中,判断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应考虑案发时,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双方当时是否对债务认可,而不能听债务人事后的一面之词。

  这是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可能会因如实陈述违法债务的事实,而受到刑事追究,所以要求被害人全部如实陈述不太现实。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仅凭被害人(债务人)事后否认的陈述,不足以排除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可能性。”方轶道。

  “方律师,我觉得您说的有一定的道理,在刑事案件中确实要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认定最终的结果。

  那么依您看,在这一类刑事案件中,应该如何判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或者说存在的可能性?”赵律师问道。

  当年快退休时,赵律师已经不再研究业务,在二线混了好几年,后来到了京城做律师,他依旧处于吃老本状态,对于近些年刑事领域的理论和司法实务很少关注,更不用提研究了。

  而方轶则不同,一直在业务一线,对于很多新的理论、裁判标准和方向一直没断了研究和学习,他不仅会研究新的法学理论,还会研究法官和检察员的思路。

  正所谓专业选的好,天天是高考。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不学习等于逆水行舟,很快就会被同行甩出去十八条街,不仅在法庭上被法官看不起,被检察员藐视,就算是当事人也会抱怨投诉。

  “赵律师说的对,我之前也研究了好久,翻看了不少案例,但是说实在的仍旧不是想的太明白。”孙律师很诚恳的说道。

  “我总结了一点心得,不一定就对,欢迎在座的同行指正。

  关于这类案件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判断:

  一、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的经济基础或者其他关系。

  二、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之债’。

  三、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比如欠条、合同之类的文书,但是存在合理怀疑: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曾多次给曹文学发信,索要分成,虽然证据中只字未提是什么分成,但是根据被害人曹文学的陈述,他与被告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只合伙绑架过案外人。

  其次,根据被告人高起原的供述,二人曾于绑架案外人前商量过赎金的分配比例,两人五五分,一共得到了赎金五百万元,他应该得到二百五十万元。如果没有好处,高起原帮着曹文学绑架案外人的目的是什么?无法解释。

  最后,被告人高起原拟采取的犯罪手段是将被害人关进仓库,逼迫被害人还钱,不还钱就不放人,这与索债目的相当。

  综上,不能排除被告人高起原为索要违法债务,企图绑架被害人曹文学的可能性。”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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