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89章 白忙活一场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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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应赔偿被害人吴建国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鉴于李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建国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李志国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县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李志国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国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五万八千六百元,抵除李志国此前已支付的款项二万元,余款三万八千六百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听到判决结果后,赵律师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有些不解,既然已经认定吴建国存在过错了,为什么还判被告人李志国一年二个月?而且在量刑时法院并未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情况。

  赵律师将心中的疑问说出来后,高律师也觉得似乎有些道理,但是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接受法院的判决不准备上诉。他们的工作已经完成了。至于被害人是否会就民事部分上诉,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被害人吴建国对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

  果不其然,在判决书下发后不几日,被害人吴建国便就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吴建国轻伤,应对吴建国因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被害人吴建国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并据此减轻李志国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改决如下:

  一、维持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撤销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人李志国应赔偿上诉人吴建国因本案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扣除二万元后,余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当赵律师和高律师从李志国媳妇的口中得知二审判决的结果后,心中不由得赞叹,方轶的水平真不是盖的,不服不行。当然这都是后话,方轶并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

  六月底时,方安志终于考完试了,方轶将他送去了老家,找爷爷。家里又剩下了他一个人。

  这一日,方轶接到了李书明的电话,让他晚上有空去辉煌一趟,有事找他。方轶知道李书明最近忙的脚打后脑勺,如果没事是不会这么说的。当日晚上,方轶去了辉煌。

  “是不是去德国的事定下来了?”方轶走进李书明的办公室后,坐在沙发上,笑呵呵的问道。

  “定了,初步定在七月二十日飞过去。

  对了,小志的手续我都帮他办好了,这次过去要到八月底回来,我准备让我家闺女带着小志去她学校看看,再去慕尼黑大学等几所德国知名高校参观下。”李书明道。

  “谢啦,不过小志有他自己的想法,不知道他会不会改变之前的主意。”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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