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零六章 纷至沓来(下)三_民国之铁血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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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公顷或旱田六公顷,其余由政府用征收补偿方法交佃农承租耕种。地主免征耕地,政府强制征收地主超额之出租耕地,附带征收地主供佃农使用收益的房舍、晒场、池沼、果树、竹木等定着物的基地,放领给现耕农民。放领的地价,以耕地正产物全年收获总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摊还)。征收方面,补偿地主70%为政府发行的实物土地债券(分十年均等偿付,并加给年息4%),30%为公营事业股票(一次给付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台湾农林公司的股票)。

  在这两个法令中,“375减租条例”杨寰宇决定照搬。因为在征收地主土地之后,地主剩余土地已经不多了。一公顷土地不过就是十五亩,也就是说,留给每户地主的土地,水田也就四十五亩,旱地的话,也就九十亩。并没有太多的土地可以让地主用来收租。

  对“耕者有其田条例”,杨寰宇还是决定有所改变,对地主保留田地没做改动,依旧是水田四十五亩或者旱田九十亩的上限。但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杨寰宇决定全部给北方银行发行的钞票现金。但开放几个工业基地的政府投资企业的股权,以各个企业股份49%的额度为上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钢铁、电力、煤炭、工矿等领域全面开放。也就是说,政府依旧控股,但不限制地主们购买那个企业的股票,只要那个企业49%的份额没卖光,都可以购买。只有军工一块,不允许私人参股。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在北方特区,粮食统一由政府收购,并且,严禁粮食私自出境。这个出境,是指北方特区政府的控制区。

  这样一来,杨寰宇相信,会吸引大量人口前来北方,毕竟申领土地的成本不高。土地年收益的两倍半,分十年的话,等于每年上交收获的四分之一,十年后,土地所有权就归农户自己的了,这比去耕种地主的土地还要划算。

  有了人口,相应的工矿企业用工问题和军队扩编的问题也就有了解决的途径。毕竟与进工厂做工和当兵相比,耕种的收益仅仅是解决温饱问题。进入企业做工和当兵,收入会更高一些。家里有了田地,一家人的生活就有了基本保障,挤出富裕劳动力进工厂和当兵,就成了这些家庭改善生活最简便的选择。

  陈独秀看着这份文件,不知道该说什么好。这个做法,是他领导的党无法效仿的。减轻地主对土地征收的抵触,既需要大笔的金钱投入,又需要政府拥有大量值得这些地主们投资的工厂企业。换句话说,不是执政的党派,这种做法想都不用想。但毫无疑问,这样的做法比起他的党在湘赣的做法要温和的多,也容易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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